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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中被诉主体发生变更
发布日期:2016-09-08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介绍】张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9月,张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在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过程中,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经立案调查查明,张某的投诉事项属实,乙公司认为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保与本公司没有关系,应由之前的甲公司承担责任,既然现在甲公司已经不存在,因此对张某的投诉事项监察机构不应再作出处理。最终,监察机构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主体上的承继关系,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乙公司来承担,因此,责令乙公司为张某补缴2008年1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违法主体发生合并、被兼并的情况下,应由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二是劳动监察机构是否可以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变更责任主体

【案件评析】

一、违法主体发生合并、被兼并的情况下,应由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实践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多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存在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目前,劳动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考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程序法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综合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当主体发生变更时,其权利义务由其变更后的新主体来承担。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借鉴民法上的规定,认定由法律上存在承继关系的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监察机构是否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变更责任主体

    由于在调查过程中被诉主体发生了变更,劳动监察部门是否有权利直接将投诉主体予以变更。我们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变更被诉主体,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被诉主体发生变更时,劳动监察机构不宜主动依职权作出变更,而应当要求投诉人变更被诉主体。在投诉人变更主体后,执法程序继续进行。这样既有利于执法活动的开展,也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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