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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工资
发布日期:2015-07-15浏览次数: 字号:[ ]

要点提示

本案是查处用人单位因监管不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案件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上的签名到底是投诉者本人的签名还是伪造的签名?在这起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云南昆船五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表与投诉者反映的事实不一致。于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创新工作方法,突破常规办案模式,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五舟实业下达了书面举证通知。在该单位就工资支付表上投诉者的签名是否真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了司法鉴定结论后,该案终于水落石出。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8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王显强等九名农民工投诉,反映锦宸集团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拖欠其在滇池路海康花园项目的工资。

监察员根据投诉内容对锦宸集团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实施了监察,该公司副总经理吕某表现出非常配合检查的姿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了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劳动用工资料。监察员通过吕副经理提供的资料和对其的调查笔录了解到,海康花园项目为云南昆船五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舟实业”)的承建项目,但实际施工的则为挂靠在该公司的锦宸集团建筑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宸公司”),而锦宸公司又把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王鸿,并在工程完工及验收之后向王鸿付清了所有工程款。随后,吕副经理向监察员出示了王鸿亲笔签名的工程款结算清单,同时,也出示了一份由王鸿提供给锦宸公司的工资结算表。

奇怪的事情发生了,根据王鸿提供给锦宸公司的工资表显示,王显强等八位农民工已经签字领取了工钱。如果王显强等人已经亲自在工资表上签了字,那按理来说,锦宸公司及包工头王鸿就应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为何王显强等人还要来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呢?

该案到此本应水落石出,却不想又节外生枝。正当监察员准备结案的时候,王显强等人又一次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表示王鸿提供给锦宸公司的那份工资表伪造了他们的签名以骗取工资,实际上他们并未领到工钱。说到激动的时候,王显强几个农民工还情急得发誓,如有说谎,他们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案情到了这儿,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那么,到底是谁在说谎?到底是谁,动了王显强等人的工资?这,就给监察员出了道难题。

至此,该案的关键点随即由是否拖欠工资转移到了工资表上的签名是否真实上。这也对监察员常规的办案方式提出了挑战,因为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无权鉴别签字的真伪的。可是,如果不对签名进行鉴别,却又无法认定工资领取的真伪。怎么办呢?监察员灵机一动,突破常规办案模式,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五舟实业下达了书面举证通知,要求该单位在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关于签字真实性的司法鉴定结论。

最终的鉴定结论表明,工资表上的签名确实为王鸿伪造。鉴于云南昆船五舟实业有限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上的疏漏,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该单位在监察员的现场监督下将王显强等九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771.00元全部发放。

案件评析

百姓的事情无大小。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时刻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上,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庞杂,案件内容越来越复杂,这就对监察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提高取证技巧,并能够对各种线索、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多角度思考问题,从中获取与案件相关、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最终来认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例中,承办案件的监察员根据投诉线索,能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锲而不舍地展开调查取证,最终让哪怕是伪装的“不拖欠工资”,也逃不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火眼金睛,切实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依法维权,实事求是

  “依法维权”,就是在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把农民工维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调查还是取证,监察员一定要依法维权,实事求是。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论是对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偏听偏信。本案中,在看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支付表而投诉者仅仅只是口头辩称时,监察员并非仅按照常规的“谁投诉,谁举证”的办案模式(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举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来采信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而是变换模式,站在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请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签名证据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真正实现了依法维权,实事求是。

二、制度创新,方法灵活

在执法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困难,当取证工作陷入困境时,作为劳动监察员应该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在本案中,虽然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对单位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进行认定,但可以通过换一种方式达到目的。通过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五舟实业下达书面举证通知,要求该单位在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关于签字真实性的司法鉴定结论,监察机构这一具有创新思维的取证方式实现了该案的成功告破。这一结果也说明了,依法维权和制度创新,确实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创新”,就是要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加强调查研究,从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创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和手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附:

作者简介:李娟,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2004年6月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至2008年就读于云南大学人文学院新闻系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8年6月获得文学硕士学位;现任职于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期间多篇文稿发表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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