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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欠薪入刑案件槌敲落定—欠薪人判刑两年罚金两万
发布日期:2015-04-02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市首例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判刑的案件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2015年3月2日,天桥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天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扣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元月29日,茆中安等29名江苏籍农民工到济南市清欠办投诉包工头彭扣成拖欠他们的劳动报酬。我局驻济南市清欠办工作人员刘永明、卢瑞玲经初步审理后当即立案查处。经调查彭扣成拖欠茆中安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292795元且本人逃匿。

2014年元月30日,我局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彭扣成于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但其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2014年3月26日,我局将案件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同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彭扣成抓获。2015年3月2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彭扣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该案为我市首例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体判例和办案经验,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依法行政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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