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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9浏览次数: 字号:[ ]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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